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8]121号 2008-03-18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需要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年4月20日前上报省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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