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 1、严格代开发票程序和资料审核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过程中应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代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方可按规定程序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的规定,为加强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商业纳税人管理,今后,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商业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除按总局、省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的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购货发票、货物购进时的运输发票、购进货物的购销合同等资料,提交此三种资料确有困难的,须提交两种以上资料税务机关方可代开发票,否则不予代开发票。 2、停止手工代开普通发票和手工开具税收完税凭证方式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478号)规定,代开普通发票时“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鉴于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代开发票有利于加强监控,目前各省辖市又均具备运用此系统代开发票条件,因此,自8月1日起,各单位均应使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代开普通发票和相应的税收完税凭证,停止手工代开发票。 四、加强国地税之间的部门协作 由于代开发票涉及的税源零星分散、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工作中各地要切实加强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各单位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协作: (一)积极主动地开展代征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8]118号)的规定,积极主动地与地税部门协商有关事宜,尽快开展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代征工作。 (二)建立国地税部门间的信息交换机制 各单位应按照总局规定将代开发票过程中涉及的税务登记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部门,以减少和避免地方税收流失。 五、落实代开发票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责任 为进一步明晰责任、加强代开发票管理,代开发票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谁主办谁负责。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代开发票的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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