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8]279号 2008-07-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源控管、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进行偷骗税、降低和避免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过程中的执法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的思想认识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是税务机关的一种重要执法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代开发票工作不仅涉及本地的税收管理工作,而且涉及代开发票申请者的上、下游纳税人所在地的税收管理工作;不仅涉及增值税管理工作,而且涉及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种的管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大局出发,统筹考虑,加强管理。代开发票业务涉及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发票代开等多个环节,任一环节的管理松懈或疏忽,都可能导致税收流失和征管漏洞的出现。在实际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合理设置代开发票涉及的税收征管岗位,使代开发票相关的各环节岗位分工明确、岗责清晰,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另外,代开发票面临的形势较为复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增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坚持依法管理、严格履行职责,及时查找代开发票中的隐患和问题并予以纠正和弥补,降低和消除执法风险。 二、深入开展对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的自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发票工作,省局要求各单位从2008年8月1日到9月25日对近二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预缴税款情况开展一次深入细致的全面自查工作。 自查工作的内容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与之相关的税收征管工作,即代开发票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办法设定的条件要求,申请代开发票手续和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文书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符合先征税后开票等程序要求,有关文书资料是否完整、规范,代开发票过程中征收税款是否符合税款结报制度等等。请各单位根据省局上述检查内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定检查方案,采取组织人员集中检查或各基层单位互查等方法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凡涉及责任问题的,要进行责任追究。自查结束后,各单位要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9月30日前通过FTP上报至省局征管处。 三、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也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前提。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税务登记管理与代开发票管理的密切关系,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精神,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但要将其纳入税收管理,按规定征税。纳税人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但不能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以临时取得收入的名义多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且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应督促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及时将其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二)合理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合理确定其税款征收方式。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符合查账征收标准的纳税人应督促其健全账制,实行查账征收;对未达到建账标准,或达到建账标准但未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应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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