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13届第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10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七条 【特殊情形计税依据】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特殊情形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场内交易的证券都是有交易价格的,但场外发生的涉及证券的继承、赠与、互换、分割等行为一般没有成交金额,这时需要按照本条规定确定。
  例5.刘某与王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刘某将其持有的甲上市公司的股票30万股无偿赠送对自己初始创业有巨大帮助的王某。税务机关查实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股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9.4元/股。计算刘某与王某签订的无偿赠与股票的协议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解析:该赠与协议虽然没有金额,但仍需依法确定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刘某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股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9.4元/股计算的计税依据为282万元,适用1‰的税率,应缴纳印花税0.282万元。作为受赠方的王某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第八条 【应纳税额】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
  1.取消起征点规定。税法取消了原条例第三条及其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关于起征点的规定,直接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其实早在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就规定:“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2.汇率确定时点。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计税贴花。遇节假日未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纳税人可按节假日前最近一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3.不予退(抵)税规定。
  ①纳税人签订合同或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时,纳税义务即已发生,与最终是否履行无关,因此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②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但以申报方式缴纳的印花税如果多缴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税。


  第九条 【同一凭证多个税目计税规则】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同一应税凭证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税率不同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定。
  例6.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出售给乙公司一批货物,含税总价款226万元;同时乙公司因自身库房紧张,暂委托甲公司保存该批货物,仓储含税费用为2.12万元。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及存储合同,合同注明货物买卖价款及仓储服务总价款为228.12万元,未列明增值税税款。计算甲乙公司的货物买卖及仓储合同印花税应纳税额?
  解析:由于合同未分别注明货物买卖价款和仓储服务价款,只注明总价款,也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则应税合同计税依据为228.12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228.12万元为计税依据,按仓储合同从高适用1‰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条 【同一凭证多方当事人计税规则】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及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定。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同样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就买卖合同而言,此处“纳税人平均分摊”是指区分卖方、买方纳税人分别分摊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例7.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一份货物买卖、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一批货物,货物买卖含税总价款226万元,并注明含增值税税款26万元;同时乙公司委托丙公司运输这批货物,运输服务含税总价款10.9万元,并注明含增值税税款0.9万元。计算甲、乙、丙公司就该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解析:甲公司在该合同中涉及的金额为200万元,因此以200万元为计税依据,按买卖合同适用0.3‰的税率计税贴花;
  乙公司在该合同中涉及的金额为210万元,因此按买卖合同(以200万元为计税依据)和运输合同(以10万元为计税依据)适用0.3‰的税率计税贴花;
  丙公司在该合同中涉及的金额为10万元,因此以10万元为计税依据,按运输合同适用0.3‰的税率计税贴花。


  第十一条 【营业账簿应纳税额计算规则】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营业账簿应纳税额计算规则的规定。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本(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例8.甲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设立时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是2000万元,已经缴纳印花税。2022年5月有投资者撤资500万元,企业实收资本减少到1500万元;8月有新投资者加入,注资300万元,企业实收资本增加到1800万元;10月份股东会决定增资扩股,企业的资本金增加到2400万元。计算甲公司2022年实收资本增减变化应缴纳的印花税。
  解析:甲公司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2000万元因已贴花,所以后期减少到1500万元不退税,增加到1800万元也不补税。但2022年10月份实收资本增加到2400万元,应就超过原已完税的2000万元部分,即新增加的400万元计税贴花。此后纳税人就按照2400万元为基数,增资就增加部分纳税,减资则不退税。


  第十二条 【税收优惠】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法定税收优惠的规定。
  1.法定优惠项目增加。税法在保留原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的优惠项目基础上,又增加了涉军、涉农、医疗和电子商务四项减免税规定。即保留的税收优惠项目为税法第(一)(四)(五)(六)项,同时增加了第(二)(三)(七)(八)项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原条例施行细则中的“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已废除。
  2.优惠项目具体范围。
  (1)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2)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3)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5)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6)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何谓非营利组织、机构?《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优惠政策享受主体。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印花税优惠项目,双边享受为常态、单边享受为例外。
  4.享受优惠办理方式。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现行优惠政策衔接。税法实施后,对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继续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三种方式分类处理。其中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涉及四十六个文件,具体内容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第十三条 【纳税地点】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原条例没有明确印花税纳税地点,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税函发[1992]1640号两个单行文的规定也未保持一致性,实务中容易产生漏缴或重复缴纳的情形,不利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印花税纳税地点的规定遵循了方便纳税和征管习惯的原则,单位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个人纳税地点为应税凭证书立地或其居住地。同时,考虑不动产税收的征管习惯以及为了配合不动产一体化税收管理,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对在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原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能否实行源泉扣缴。这次印花税立法明确了两类扣缴义务人,一是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二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税法授权,税务总局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及其扣缴义务人缴纳(解缴)印花税的规定如下:
  1.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2.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五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与原条例相比,税法对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更明确。同时,税法增加了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期限】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原条例没有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这导致实务中迟延缴纳印花税是否加收滞纳金、如何加收滞纳金存在争议。
  1.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授权各省级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授权各省级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交易受让方应缴纳的契税,只要在其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即可。所以,为与其他税费缴纳时间保持一致,不动产交易涉及的印花税,受让方可与契税等其他税费统一缴纳。


  第十七条 【缴纳方式】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纳税方式的规定。
  原条例对印花税纳税方式仅规定了粘贴印花税票一种方式,并通过单行文明确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汇贴和汇总缴纳方式。税法规定印花税除了申报纳税方式外,继续保留在应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的完税方式。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制,其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印制。印花税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九种。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买了印花税票,不等于其履行了纳税义务,所以,纳税人粘贴印花税票的同时应注销或画销。


  第十八条 【征管依据】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杨永义解读】纳税人在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施行之前签订的应税合同,仍应适用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解读

新印花税法,新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并于当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那么,新印花税法修改了哪些方面,新在哪里呢?

一、关于计税依据

(一)不含列明增值税额

新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注1:若合同并未列明增值税额,而是按照价税合计金额签订,则应以价税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关于税目税率

(一)税率下降

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用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

注2:营业账簿(指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其他账簿不征)印花税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但目前已经执行按照万分之五减半征收,所以这条属于文件整合。

(二)税目减少

原条例中所列权利许可证照税目,新税法取消了。

(三)应税合同,仅指书面合同

注3:电子合同也是书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关于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二)纳税义务履行时间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四、关于纳税地点

(一)单位纳税人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个人纳税人

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不动产产权转移

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另外,新印花税法明确,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但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

来源:草木财税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