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省国税税收调查数据比较分析看,两种不同的典型营销模式中,“沃尔玛模式”不论从税收负担还是盈利能力来看,要好于“家乐福模式” 超级市场零售隶属于零售业中的综合零售业,是零售业中的重要细分行业。近几年来,由于外资大型零售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加速发展和本土龙头企业的强劲崛起,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新型营销策略、赢利模式应运而生。经初步分析,超市企业选择的赢利模式、营销手段对税负和利润有着重要影响。 超市企业整体呈现出税收负担低、盈利能力弱的特点 超级市场零售企业增值税税负较低。3年中尽管超市零售业增值税税负呈现逐年递增趋势,由2007年的1.64%上升至2009年的1.86%,但均低于零售全行业整体水平,与同属综合零售的百货零售业差距更为悬殊,两者差超过1个百分点。 超级市场零售行业整体盈利能力不强。从主营业务毛利率水平看,2009年超级市场零售业为11.44%,比上年下降1个百分点,两年均低于百货零售业8个百分点;从净利润率看,2009年较2008年略有提升,但与零售全行业仍有差距,更低于百货零售业5个百分点。该行业主营业务毛利率与净利润率反向增长,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他业务利润或营业外利润增速较快。 超级市场零售行业资产负债率较高。分析2009年、2008年细分行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看,超级市场零售业不仅资产负债率较高,且负债结构以流动负债为主。2009年超市零售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84.65%,高于商业(70.21%)近15个百分点,更高于百货零售业(64.61%)20个百分点。从负债结构看,2009年超市零售流动负债占资产比同比略有下降,但仍高达70.9%,同样高于商业和百货零售业,表明其融资结构主要依赖于短期的流动负债,其中大部分是应付供应商货款和购物卡预收款。同时,超市零售企业持有的流动资金不能覆盖全部流动负债,流动比率通常超过100%。 中小企业税负偏高、盈利水平明显较低。按营业收入不同规模对超级市场零售企业进行测算分析,2009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下企业增值税税负为2.37%,大大高于苏果超市等10亿元以上企业1.54%的水平,两者相差0.83个百分点。而从净利润率情况看,5亿元以上企业净利润率在1%以上,而5亿元以下企业盈利能力明显降低,亿元企业则处于亏损状态。这一结果表明,2009年开始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缴增值税,税收负担仍旧偏高,小型零售企业不堪重负。并且其实际税负水平还高于一般纳税人税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同时,从增值税起征点角度看,现行标准也偏低。超市营业毛利率通常在15%左右,假设按月销售额5000元计算,毛利只有750元,按3%缴纳增值税后收入仅为600元,还不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南京为960元/月)。如再扣除房租、水电等成本费用,更是所剩无几。 外资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高,但利润率水平较低。2009年,85户税收调查超级市场零售企业中,内资企业占据主体,内、外资企业分别为53户和32户。从税负看,外资企业增值税税负为1.91%,略高于内资企业(1.84%)。但从利润总额占营业收入比重看,外资企业仅为0.16%,而内资企业为1.38%,差异明显,外资企业亏损面(62.5%)高于内资(22.6%)40个百分点。分析企业成本构成,发现外资企业营业成本及三项费用比重均高于内资企业,但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仅为0.02%,大大低于内资企业(0.34%)。 两种不同的典型营销模式税负和利润水平差异明显 2004年开始,中国零售市场全面放开,沃尔玛、家乐福、欧尚等国际零售企业在中国通过兼并重组及开设新店进行扩张,其扩张速度普遍高于本土零售商的步伐,在各大城市聚集度较高,同时新的经营理念也被很多大型本土企业吸收。目前不同的超市有着不同的赢利模式和经营策略。但总体来看,超市的综合毛利主要由前台毛利和后台毛利构成。前台毛利即简单的购销差价,而后台毛利是来自供应商的收入,包括进场费、促销费、服务费等。前台毛利的代表企业为沃尔玛,后台毛利的代表企业为家乐福。“沃尔玛模式”采取的是无进场费、天天低价的盈利模式,即依靠完善的价值链体系,在与所有供应商进行沟通,不断降低物流成本和采购成本,以降低商品价格的方式让利消费者,由此实现盈利。“家乐福模式”则是对渠道利润高度依赖的盈利模式,即偏向于向上游供应商收取高额进场费,挤压供应商利润由此来盈利。家乐福将进场费这种额外的收费形式带进中国市场后,很多零售企业纷纷效仿。从相关企业的税收比较分析看,沃尔玛超市不论从税收负担还是盈利能力,均好于家乐福超市(又名悦家超市),而作为本土成长的某零售巨头,效仿的是家乐福赢利模式,其各指标则处于更低水平(见附表)。 进场费,又称通道费,是制造商为了使零售商经销其产品而支付给零售商的费用。进场费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进场费,是供货商为使自己的产品进入超市销售区域并陈列在货架上,而事先一次性支付给超市的收入,或在今后的销售款中由超市扣除。广义的进场费则指供货商为进入超市而需支付的各种交易费用,包括狭义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广义进场费无疑已经成为绝大多数超市的主要盈利来源(沃尔玛无进场费)。 统计数据显示,江苏省的第一大超市零售企业税收及盈利水平与其销售规模较不相称。该超市效仿的也是“家乐福模式”。在分析其财务报表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毛利润是利润总额的构成主体。2009年这家超市实现其他业务收入7.91亿元,无相应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毛利润7.91亿元为利润总额1.62亿元的4.87倍。经调研,其他业务收入即为进场费收入。企业采取这样的赢利模式及核算方式,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看,暗藏着一定的税收风险。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而如进场费这类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但由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需缴纳营业税。不难看出,对进场费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存在增值税税基被侵蚀的风险。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12%的税率差,会诱使超市与供货商之间进行磋商开展税收筹划,将增值税税基转换为营业税税基来逃避税收。针对目前客观存在的进场费问题,建议调整增值税政策,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收入,不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一律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以解决商业企业利用政策调节税负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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