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监管加力,高收入群体将面临更多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凯 人气: 时间:2011-04-27
摘要: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下称50号文件),再次明确,将高收入群体作为个税监管的重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指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下称50号文件),再次明确,将高收入群体作为个税监管的重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指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将提高到3000元,并拟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计税率修改为7级。如果全国人大审议通过,90%~95%的工薪阶层税负都会适当降低,高收入群体的税负同时也将适当增加。随着50号文件的深入实施,工薪阶层缴纳多数个税的格局又将得到进一步改变。

个税监管持续十年加力
自2001年开始,税务部门就开始关注高收入群体的个税监管问题,10年来,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郝龙航说,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收入群体的关注,最早可以追溯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已经废止),该文件针对当时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发挥不到位的情况,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此后,关于加强对高收入群体个税监管文件接连出台,如《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政策文件对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堵塞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过程中的税收监管漏洞,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0年,为进一步调节收入分配,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扎实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50号文件,重申要不断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监管,并提出与公安、工商、银行、证券、房管、外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与机构加强协作,通过地方政府的支持来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扩大监管范围,落实监管措施。

资本项下收入成监管重点
从现实来看,资本项下的交易既是自然人获得高收入的重要渠道,也是税务部门进行个税监管的重点。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国税总局将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加强财产原值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链条;还要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将资本交易作为专项检查的重点,交易金额达到50万元的都将被纳入重点检查的范围。

郝龙航表示,目前很多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要对旗下的机构进行整合,可能要清退一些职工股,这部分退股涉及的个税,目前并没有完全实现足额源泉扣缴,监管力度加大后,上市公司清退职工股后一定不要忘记代扣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否则将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郝龙航提醒说,纳税人应格外注意那些原来不征税,现在开始征税的资本项下的交易所得。其中,个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的个税问题尤其值得关注。他说,个人以股权投资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后,股权增值部分原来不需要缴纳个税。但是根据今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一个批复,自然人以其所持公司股权,经评估增值后,参与到该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行为,被视为股权转让,其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那些一度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本大佬’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郝龙航说。

高收入行业扣缴责任加大
根据5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将对高收入行业和群体的五个方面所得加强征管:一是非劳动所得,二是工薪所得,三是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四是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五是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有关专家表示,目前高收入行业的从业者之所以未能足额缴纳个税,主要是因为其收入方式较多,监管难度大。随着税务机关监管措施的逐步加力,尤其是与公安、工商、银行、证券、房管、外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与机构的协作日益深入和制度化,高收入行业的企业扣缴风险也将随之加大。

郝龙航表示,高收入行业在防范税务风险方面还有很多功课要做。对于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而言,目前最紧要的就是要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严防代扣代缴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否则,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不仅企业的员工会遭遇税务风险,而且这种风险还有可能传导到企业。

某著名影视公司的制片主任王先生向记者透露,演艺明星的片酬就属于50号文件提到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他说,在演艺圈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几乎所有明星的片酬都是税后的。也就是说,在支付完明星的片酬后,影视公司往往会代替明星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并将完税证明交给明星本人。在一个影片的制作成本中,明星的片酬往往占大头。为了尽可能节约开支,影视公司也常常用机票、油票、餐票等项目的发票虚列成本。王先生坦言,税务机关如果加大个税监管力度,明星和影视公司税务风险无疑会随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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