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补助费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21-02-22
摘要: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问:企业因员工去世而发给家属的一次性补助费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怎么算?如何领?

  我们常说养老保险待遇,除了达到退休条件每月领取养老金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来了解一下。

  一、领取条件

  1.已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二、待遇标准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计算公式:

  丧葬补助费=死亡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

  一次性抚恤金=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8

  举例看看:

  我市退休市民A嬢嬢,2019年6月死亡,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为3887.24元,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05.33元,其死亡丧抚待遇为:

  1.丧葬补助费:6705.33×4=26821.32元

  2.一次性抚恤金:3887.24×8=31097.92元

  城镇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

  计算公式:

  丧葬补助费=死亡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缴费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

  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

  若缴费不满3年,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不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缴费满3年及以上,若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低于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补齐不足部分。

  举例看看:

  参保人员Z先生缴费年限已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Y女士缴费年限9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两人均于2019年6月死亡,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四川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68元、“2018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05.33元。则两人的丧抚待遇计算分别如下:

  参保人员Z先生(缴费年限已满15年):

  1.丧葬补助费:6705.33×3=20115.99元

  2.一次性抚恤金:2768×7=19376元

  参保人员Y女士(缴费年限9年):

  1.丧葬补助费:6705.33×3=20115.99元

  2.一次性抚恤金:2768×7×9÷15=11625.6元

  三、所需资料

  1.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参保人死亡证明。

  3.参保人火化证明。

  4.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之一)有效身份证件及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人事档案、社区证明、公证书等之一)。

  5.领取人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市农商银行、简阳农商银行(任选其一)开立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有一些情形下,是不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具体情形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丧葬补助费:

  1.未按规定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除外);

  2.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1.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

  2.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或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

  3.犯罪被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

  4.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来源:成都社保  2019-07-12


哪些福利费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很多用户咨询到底哪些福利费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本篇带着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吧!

  1、哪些福利费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拓展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具体额度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请关注当地具体执行政策,可参考当地公务员的相关差旅补贴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职工福利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即职工福利费只有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够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3、在税法中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的范围有哪些?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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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死亡后,家属所得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怎么算?

本期政策解析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市社保中心职工养老保险科结合案例,分别对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和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三种待遇核定方法进行解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

(一)丧葬费的标准为1000元;

(二)有直系亲属的,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按照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加去世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确定。

也就是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的待遇总额为:1000元+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2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相关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为1000元;

(二)有直系亲属的,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按照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职人员不享受一次性救济费)

(三)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依法继承。

案例解析

张某,男,1954年2月出生,2014年2月退休,2014年3月领取待遇,2018年7月去世。其死亡待遇为:

1.葬费:1000元;

2.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2017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6734.2元;

3.个人账户余额:退休时个人账户总额56778.16,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为408.47(56778.16÷139)元,已领取53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21648.91元(408.47×53),个人账户余额35129.25元(56778.16-21648.91)。

合计:1000+56734.2+35129.25=92863.45元

三、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

(一)丧葬费标准为1000元;

(二)有直系亲属的,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个人账户余额。

案例解析

王某,1966年3月出生,2018年3月因病去世,养老保险共缴纳9年6个月。其死亡待遇为:

1.丧葬补助费:1000元;

2.一次性救济费:缴费9年6个月按10年计算为37822.8元(10/15×56734.2);

3.个人账户余额:22282.56元。

合计:1000+37822.8+22282.56=61105.36元

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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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企业职工去世火化安葬以后,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不管是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或者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去世后,只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都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过由于很复杂的原因,各地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以上两样待遇,最初称之为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一般来说,只有工伤职工的亲属待遇才称之为抚恤金(沿用到现在)。

非因公死亡(含退休)企业职工去世后社保待遇
1、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
2、丧葬费
3、一次性抚恤或救济金
4、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1951年我国实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是两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是根据供养亲属的不同发放6~12个月的本人工资(当时不叫退休职工,而叫退职养老职工,他们领取的待遇叫做退职养老费)。可是有关《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是100人以上的企业。特别是1969年劳动保险基金停止计提以后,有关待遇转由企业自行承担。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退休年龄
1、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满二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
2、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
3、井下、低温、高温岗位,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工龄一年折算一年零三个月。
4、有毒有害岗位,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工龄一年折算一年零六个月。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7.11.16国务院颁布)
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其连续工龄和--般工龄又符合本条(--)项条件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四)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五)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

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对于退休的有关规定作出了明确。有关覆盖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其第七条“退休人员去世以后,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二至三个月的退休费总额的丧葬补助费;并且根据他供养的亲属人数的多少,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六至九个月的退休费总额的亲属抚恤费”。

后来,各个地方自行制定了当地的政策。像机关事业单位也形成了自己的待遇标准。但是,覆盖范围又成了问题,毕竟像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都不属于上述实施的范围。这些单位不可能在职工退休以后,还负担着有关退休费待遇,也不可能在职工去世以后发放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这样的待遇。

1991年,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国家才陆续将有关职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范围。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明确提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有关待遇,但是并没有提出更明确的标准。由于过去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首先是以地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2020年才刚刚实现省级统筹,因此各地在制定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有充足的权力。

近年来,各个省市也陆续出台了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待遇标准,相应的负担主体转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比如说福建省明确丧葬补助费为两个月的死亡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五倍,2019年福建省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2644元,因此2020年抚恤金的标准为13220元。社平工资的标准为6699元,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3398元。

丧葬费和抚恤金究竟多少钱?
福建省(闽人社发[2020]1号):丧葬补助费,退休与在职职工一样: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发放(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遗属抚恤金,企业退休人员遗属抚恤金标准: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五倍发给。在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十年,按参保人员死亡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三倍发给;十年至十五年,四倍;十五年以上,五倍。
贵州省(黔人社发[2019]5号):退休人员及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的人员,丧葬补助费,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个月为标准,抚恤金,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0倍计算。不满十五年的,按缴费年限计发,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最低标准不低于2400元和14000元。
浙江省(浙人社发[2013]244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上海市(上海市人社局网站/便民服务/便民问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人员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3年4月起,仍按每人每月570元执行;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山东省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仅仅1000元,但是一次性抚恤金(山东省称之为一次性救济费)标准则是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2020年一次性救济费的计算基数为6787元,因此相应的待遇总额高达68870元。

贵州省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个月标准,抚恤金标准为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0倍。

浙江省丧葬补助金标准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上海市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两个月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标准为6~12个月的本人养老金,另外还有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6000元。对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还可以发放补助费,标准为570元每月。

其实,我国的抚恤制度主要侧重于一次性,注重以个人的标准。并没有根据参保人家庭的情况设立长效的机制,像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参保人去世以后会给遗属按月发放抚恤待遇,这样能够更好的保障职工家庭。特别是像家庭妇女,本身女性的预期寿命就比男性长得多,能够更有助于保障她们的生活(这样做还会有利于人们生育,呵呵)。相信国家会不断完善有关养老制度的,能够为参保职工本人和家庭提供更多方面的保障。

来源:暖心人社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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