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1]140号 2011-12-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关规定,做好我市软件产品的检测工作,便于企业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的有关优惠政策,规范相关软件检测机构行为,特制定《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关规定,做好我市软件产品的检测工作,便于企业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的有关优惠政策,规范相关软件检测机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为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提供检测证明材料业务的软件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软件检测机构”)。 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软件检测机构的认可和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经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须将机构基本信息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如基本信息发生变更,须进行更新备案。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出申请的软件检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择优认可。每年1月份公布当年获得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名单。 四、经认可软件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认定; (三)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软件检测能力; (四)检测机构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和用例库,具备专业测试工程师队伍; (五)使用正版软件和测试工具。 (六)市经济信息化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软件检测机构为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提供检测服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符合检测条件的软件产品样品,软件检测机构应在受理检测的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 (二)按月提交当月检测报告的备案材料; (三)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服务企业聚集区或政府指定的服务窗口设置业务接收点; (四)检测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行业标准; (五)承诺对微型软件企业首次开发的软件产品提供免费检测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承担检测报告备案工作,并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接受企业对软件检测机构的投诉。 七、经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暂停该机构的认可资格,限期予以整改,当年累计二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认可资格: (一)未按规定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 (二)未按规定对检测报告、检测机构信息及变更进行备案; (三)未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 (四)收取不合理费用。 八、经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市经济信息化委将直接取消其当年认可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转包检测业务;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检查人员工作;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检测机构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五)市经济信息化委认为应当取消认可资格的其他情形。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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