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资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豫国税函[2010]152号 2010-6-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加大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力度,按照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逐户监控的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建立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信息资料报送制度,定期采集重点税源企业信息,强化数据信息应用分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税源企业范围 按照“分级确定、逐层监控”的原则,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分为省、市、县三级。其中,省局监控重点税源按照以下原则选择确定(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一)行业重点龙头企业; (二)年度企业所得税在5000万元以上; (三)跨区域总分支机构 各地可参照省局标准自行确定重点税源,名单上报省局备查。 二、资料报送内容及方式 重点税源企业须根据其税款缴纳方式,按期(月或季)向税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具体格式见附件2): (一)企业财务指标信息表(按填报时间分为两种格式;按企业类型分别适用于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表); (二)工业企业产品信息表(按季报送); (三)工业企业原材料信息表(按季报送); (四)企业所得税指标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当期企业所得税完成指标与同期变化情况;收入、成本、费用项目增减变化原因分析;工业企业因原材料消耗量、原材料价格、产量、产品价格与同期相比变动幅度在30%以上的,须说明具体原因及对当期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企业成本费用摊销方法发生改变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应在分析报告中单独予以说明。 自2010年7月份起,凡属于省控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应于每一月(季)终了后3日内,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将上述资料通过互联网邮箱henanguoshui@163.com上报省国税局。各地重点税源资料上报方式及时间自定。 三、资料分析利用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大对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上报资料的分析应用,将重点税源所得税完成情况分析作为所得税收入分析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中月(季)度核查分析重点:比对企业纳税申报与财务报表指标的差异,比对企业申报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与财务报表指标关系,企业申报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环节申报收入的异同,应纳所得税与同期的增减变化。 年度核查分析重点:比对核实企业申报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纳税调整事项、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应纳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等主要项目,分析说明上述项目与同期变化及原因;比对企业税前扣除工资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申报情况、企业申报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环节申报收入情况。 四、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分级确定监控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 重点税源逐户监控制度是新所得税法条件下所得税分类管理的重要举措,对掌握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变化情况,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分级确定,重点监控”原则,开展税源状况摸底调查,分层确定各级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做好省控重点税源企业资料报送的辅导和监督;定期收集、填报、汇总、分析所辖区域内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涉税信息;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多级重点税源监控制度,逐步扩大监控范围、完善监控内容。 (二)深化数据分析应用,实现重点税源日常管理与年度评估的有机结合 一是建立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电子台账,督促、收集、汇总企业报送信息,定期分析企业主要涉税指标变化情况,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及时、足额入库;二是通过加大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汇算清缴报表管理系统》、《税收分析监控系统》等信息系统的增值应用,分析评估企业报送信息,将日常监控发现疑点与年度评估相结合,探索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预警系统及主要预警指标,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对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掌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 (三)加强税企联系,管理服务并重 重点税源企业既是各级税务部门的管理重点,也是做好纳税服务的重点。各级所得税管理部门应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加强与重点税源企业工作联系,结合企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和政策执行情况调研;主动送政策上门,定期开展纳税辅导,对需要税务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应积极配合及时予以解决。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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