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必须了解的常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27
摘要:税务登记证变更的注意事项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

       税务登记证变更的注意事项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变更需要注意的事项——
  1.对变更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注册类型、核算形式、辖区间变更地址等事项,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清税清票及进行税务检查。

  2.对于变更组织机构代码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在“申请理由”栏填写变更事项,在“备注”栏填写 “认定事项变更”,重新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对变更除组织机构代码外的其他认定事项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同时一并换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所有出口退(免)税企业在办理CTAIS内容变更时,如变更涉及上表中的进出口业务,需同时填写《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或《出口企业退税帐户确认书》(变更银行帐号)等相关表格及时办理进出口业务的相应变更手续。

  税务登记证的编码规则
  税务登记号编码规则是:纳税人识别号是指税务登记号(分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注册):
  1、税务登记证号由六位行政区划代码加九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
  组织机构代码是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九位数字,这个数字组合是唯一的。

  2、个体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由:旧的身份证15位码加5个0或新的身份证18位码加2个0;
  如果同一身份证办多户税务登记的,则第二户的税务登记证后两位改为“01”,第三户改为“02”。

       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程序 
       税务登记证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办理税务登记证有以下的程序:
  1、领取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权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便民服务中心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

  2、填表并提供有关证件、文书
  纳税人将填好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和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一并报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或市编委、民政局、省司法厅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或验资报告;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会计人员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不作要求。
  (5)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需携带再就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自有房屋用于经营的,提交房产证书复印件;
  (7)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的,需携带房屋租赁协议;

  3、审核税务登记表
  受理人员在税务登记受理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和证件、资料进行逐项审核,凡填写的表格和提交的证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并辅导纳税人纠正、补办。

  4、打印并发证
  对符合要求的《税务登记表》由受理人签字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随同附报的证件、资料一并转微机录入员,微机录入员将表的各项内容录入电脑,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免收,同时将一份《税务登记表》退还纳税人。

  5、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一、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一)税务登记证在税收征管流程中,既可作为抽象性征税通知,又可作为税务许可证和权力证明书,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因此,应当妥善保管,按照规定使用。亮证经营。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将正本张挂于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明显易见处。固定纳税户外出经营,也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外销证明一起亮证经营,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

  (二)办理涉税事宜。按照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申请领购发票;
  3、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4、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一般纳税人外出进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6、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仿造。《税收征管法》第1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应自觉执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转借,是指纳税人有偿或无偿地将税务登记证的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所谓涂改,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件上,采用一些手法,如使用其他颜色、颜料等涂在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内容上,并写上与原文不一致的文字,或直接将有关内容抹去等行为。
  所谓损毁,是指纳税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增减或烧毁或破,使原税务登记证件受到损害,难以辩认真实内容的行为。
  所谓买卖,是指纳税人以营利为目的,将税务登记证件出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所谓仿造,是指纳税人按真的税务登记证件式样,仿造、制作假的税务登记证件,以假充真的行为。

  上述各种不法行为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税款的征收,造成应征税款的流失。特别是转借、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而且为他人偷逃税收提供了方便,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税务登记证的补发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果不慎发生丢失、被盗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在《安徽税务》办理公开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税务登记证的查验和换发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查验、换发制度,按现行规定,1年验证1次,3年换证1次。其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发布的验证、换证公告,在规定的时间,持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向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二)如实填报《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

  (三)办理验证、换证。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经审核无误,如系验证,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审戳记后退还纳税人,验证便告结束。倘是换证,纳税人则应交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并按照开业税务登记程序重新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换发的税务登记证。

  在验证、换证过程中,如果税务机关审核发现纳税人有违章行为,纳税人需接受处罚后方可办理验证、换证的后续事宜。对于未按期进行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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