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若干出口退税文件的释义

来源:安徽省国税局 作者:安徽省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4-01-03
摘要: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若干出口退税文件的释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3-12-30 为便于出口企业和税务人员掌握、执行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准确、及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

第三条 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不包括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15栏)。

生产企业在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本公告生效后应及时收齐有关单证、进行预申报,并在单证齐全、信息通过预申报核对无误后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注释:此条是关于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等方面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正式申报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和填列的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此款规定:
1、规定了生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申报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结合本公告第一条可知,应为企业单证信息都齐全的正式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可见,新旧两种申报模式下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依据差别在于:旧模式下为当期全部出口销售额,既包括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出口额,也包括当期出口单证不齐或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新模式下为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即单证齐全信息齐全的出口额。

2、正确填报两个申报表。企业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 免征和抵扣税额”栏两者都应等于按照此条所规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故而两者也应相等。

3、对单证、电子信息未收齐的出口部分,建议企业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待单证收齐信息齐全时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及转出进项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可能会有所改动,这一点需注意。

第二款是关于生产企业在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本公告生效后单证收齐信息齐全后进行正式申报时如何处理而做出的规定,属过渡性规定,包含两方面内容:
1、是否参与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此款所规定的出口在本公告生效后单证收齐了,信息也齐全了,故而在正式申报时应参与免抵退税额计算。

2、是否参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此款所规定的出口在本公告生效前已作为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申报过了,以及计算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了,所以在公告生效后申报时将不再参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第四条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数据;

(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注释:此条是关于对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前仍因电子信息原因未能通过预审的情况如何处理做出的规定。

此条包含三方面内容: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
2、企业出口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仍可申报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企业报送的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结果一致。
3、如果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企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则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就不能再申报退(免)税。

此条规定相当于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弹性,避免出现企业因管理部门的信息传输处理等原因而受到退税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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