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若干出口退税文件的释义

来源:安徽省国税局 作者:安徽省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4-01-03
摘要: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若干出口退税文件的释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3-12-30 为便于出口企业和税务人员掌握、执行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准确、及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

第五条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公告,其免抵退税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

注释:此条是关于本公告适用范围的规定。

39号文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是“先退税、后核销”的生产企业,该类型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公告,其免抵退税仍按原办法申报。

第六条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等文件与本公告相冲突的内容同时废止。

注释:此条是关于规定本公告执行时间和有效性的规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日期为准。

本公告施行后,24号公告、12号公告、30号公告等文件中内容与本公告相冲突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施行前,按以前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释义

为解决2012年出口退税新政策出台后,出口退税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1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现对65号公告释义如下:

第一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注释:此条是关于企业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可视同结清出口退税税款的规定。

关于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有以下相关规定:
24号公告第三条第(五)项第一款规定了企业需注销税务登记时应该怎么做;
12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了企业需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时应该怎么做;
24号公告第三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了企业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本公告第一条对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做补充规定时列举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企业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二是企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本公告第一条是对24号公告第三条第(五)项第二款的补充。

第二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注释:此条是关于企业放弃全部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

企业若要放弃退(免)税,则是放弃全部的而不是部分的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

此条是关于放弃退(免)税的规定,39号文第六条、24号公告第十一条第(八)项、12号公告第三条第(六)项都是关于放弃免税的规定,一个是放弃退(免)税,一个是放弃免税,二者要加以联系与区别。

企业一旦选择放弃后,36个月内都不得申请变更,若要申请变更须36个月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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