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若干出口退税文件的释义

来源:安徽省国税局 作者:安徽省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4-01-03
摘要: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若干出口退税文件的释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3-12-30 为便于出口企业和税务人员掌握、执行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准确、及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

第三条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注释:此条是关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补充规定。

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项第1目规定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如何确定,本公告第三条在12号公告的基础上予以了补充,规定了这两种情况下计划分配率如何确定:一是若生产企业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二是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果有合理理由认为上年度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别的。

此条第二款中,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的,应先经过税务机关的确认,而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第四条 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注释:此条是关于企业进口料件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其加工费的有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进口料件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其加工费发票应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情况,此条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而规定的处理方法。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应区分为进料加工复出口和来料加工复出口两种业务类型。

第五条 出口企业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申报出口退(免)税,按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

注释:此条是对于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如何提供出口收汇资料方面的规定。

根据30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39号文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适用30号公告,即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在申报退(免)税时需按照30号公告规定提供出口收汇资料。但30号公告第一条只提到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在提供出口收汇资料时为收取人民币的凭证,而对于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货物若以人民币结算的,是否能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收取人民币的凭证是否属于30号公告所规定的收汇资料都未做规定。本公告此条是对该问题予以了明确。

第六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对外援助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和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注释:此条是关于对外援助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补充规定。

24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在申报退(免)税时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本公告第六条相当于24号公告第六条的“减项”,简化了企业对外援助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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