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四)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五)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六)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注释:此条是关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24号公告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外贸企业需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本公告第十二条从三个方面来对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管理: 2、第二款列出了在哪些情形下,税务机关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是关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前的规定。 3、第三款规定了出现哪些情形后,已经开具的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是关于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后的规定。 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注释:此条是关于加强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 此条主要规定的是如果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的部门发现出口企业报送的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为虚假或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如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注释:此条是关于本公告执行时间的规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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