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若干出口退税文件的释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3-12-30 为便于出口企业和税务人员掌握、执行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准确、及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进行释义。 以下约定: 此次文件释义是基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对61号公告和65号公告的理解,供出口企业和税务部门参考。如有疑问可随时登录安徽省国税局网站在线咨询平台进行咨询,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释义 为降低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减少企业申报疑点,减轻企业申报工作量,进一步提高退(免)税申报和审核效率,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0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现对61号公告释义如下: 第一条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注释:此条是关于企业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前置条件的规定。 企业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时须满足3个前置条件: 其中,条件1以前就有,在24号公告中也有此方面规定;条件2是在12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的;条件3是此次新增的,之前12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曾规定企业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可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但此次本公告出台后,12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即被废止了,即企业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劳务,才能申报退(免)税。 新旧两种申报模式下:共同点是收齐凭证和预申报;差异是旧模式下企业电子信息不齐时也可申报退(免)税,新模式下必须是电子信息齐全且核对无误后才能申报退(免)税。 第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后,应及时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注释:此条是关于企业预申报审核及处理的规定。 此条包含两个方面内容: 企业填报《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应该是对于已取得原始凭证但目前因电子信息的原因未能通过退(免)税预审的出口货物劳务;其他的如尚未取得原始凭证的情况不在填报《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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