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新成立的中小企业,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答: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2010年1月1日自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09,133;11,4);2012年(11,117)国家又出台了更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是一家商业超市,从菜贩子购进蔬菜,在超市销售,现在要缴增值税吗? 答:自今年1月1日起,对蔬菜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如果你超市可以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问:请问我公司出口的样品、展品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于贵公司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贵公司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出口退税。 问:您好,请教一下蚌埠地区个体户都将不再缴纳国税,亳州涡阳地区也会执行这一政策吗?而且涡阳的还涨价了从240元涨到了600元,请帮我们核实这是合法的吗? 答:“安”网友,感谢您的提问,也为您对国税工作的关注表示感谢。您所述的情况有关我省起征点调整的问题,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财税法[2011]2040号)有关规定:“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如您每月实际销售额未超过20000元,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如超过起征点,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核定税款。该文件全省各地市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