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14]13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14
摘要:2014年3月1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业务规则、服务指南中援引的修改前《公司法》条文,调整为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应条文,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2014年3月1日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业务规则、服务指南,将直接援引修改后《公司法》条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4]13号               2014-4-14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特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4年3月1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业务规则、服务指南中援引的修改前《公司法》条文,调整为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应条文,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2014年3月1日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业务规则、服务指南,将直接援引修改后《公司法》条文。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不变。现行的挂牌条件中未对申请挂牌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出高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别要求。申请挂牌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可,但特定行业申请挂牌公司注册资本须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的要求。

  三、公司申请挂牌时注册资本须缴足,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依法核验股东出资,评估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评估工作的规范性,确保申请挂牌公司的出资真实、足额。针对2014年3月1日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按照既往规定核验出资并提供验资报告;针对2014年3月1日后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股东应按照修改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出资手续、履行出资义务,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加强股东出资的核验工作,核查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评估机构应依法开展评估业务,提高评估工作的规范性,提升估值的合理性。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14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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