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是否免征增值税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齐鲁晚报 人气: 时间:2014-07-08
摘要:  问: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可否申请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问: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可否申请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四条规定:“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问: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000061,股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该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该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问: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商业零售企业存货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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