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办预[2015]68号 2015-06-04 省级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精神和省政府贯彻落实要求,现就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市县、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市县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市县(开发区、经济新区)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市县、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逐级上报至省政府,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制定该项政策的权限,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陕政发[2015]4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中央和省政府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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