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续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地税函[2007]7号 2007-01-23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3.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目前,全省地税系统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已基本结束,但从掌握的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个别地方存在乱收费、利用换证搭车收费的现象;有的地方未按要求填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等表格,纳税人土地、车船、房产信息登记不完整;税务登记证件重复编码等。对此各地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后续管理,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换证收费情况的自查自纠。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6]1117号)和省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地税函[2006]154号)规定的税务登记工本费标准;对在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前已按原标准收取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工本费差额应全部退还纳税人,未退还到位的要想办法足额退还。各地要在今年2月底以前将自查情况报省局(征管处)。 省局再次重申,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严禁搭车收费;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据;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核算和使用;违者不但要通报批评,而且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要认真组织填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对纳税人在办理换(办)证时未按规定填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或填写不完整的,要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补报;未组织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抓紧组织人员录入;对大型企业要组织人员下户进行辅导填报,必要时要组织实地核查,务必在今年4月底前将纳税人的房屋、土地、车船等信息补充完整,为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开展税收分析提供完整、准确的税源信息。 三、各地要认真核对税务登记证件代码。各级地税局征管部门与信息中心要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代码进行全面核对,对重码的税务登记证件及时进行调整,确保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的唯一性。 四、各地要加强对换证工作情况的检查。各级地税局要在5月份通过抽查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换证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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