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5]65号 2015-8-26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精神,现就我省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现行企业需要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制度,改为企业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实现“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 (二)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三证合一”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三证合一”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和登记材料。 (三)统筹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改革内容与基本要求 (一)统一申请条件和材料要求,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以方便企业办事、简化登记手续、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以企业不重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为原则,按照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件要求,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工商部门在登记窗口和门户网站公示申请条件、提交材料规范和表格示范文本。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向登记窗口提交一套登记材料。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 (二)规范登记流程,实行一窗受理、一家办理。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工作流程,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限时办结。企业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受理,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工商登记窗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和办理,3日内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和内容。已成立行政审批局或在政务服务大厅(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地方,具体登记审批流程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三)实施“统一代码”制度,实行一企一码、实时赋码。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统一代码”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共18位构成。一个企业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企业主体。企业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对新设立企业,由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按照国家编码规则要求实时赋码。对原已设立的企业,由省工商局与省统一代码数据库进行比对,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采取“即办即换”和“集中换照”的方式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省质监局会同省工商局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四)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实行一网互联、信息共享。依托湖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省工商局配套开发应用全省统一的湖北省“三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三证合一”平台)。通过省级部门专线联网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全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之间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并推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三证合一”平台要与即将投入使用的电子政务外网及数据交换平台实行有效对接。省工商局将全省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三证合一”平台(武汉市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数据暂时实行次日传输,2016年10月统一省市综合业务系统,实现实时传输);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三证合一”平台传输的企业登记信息数据在本系统内共享。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时将企业清税信息,通过“三证合一”平台传输至省工商局用于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提交的纸质登记档案材料由工商部门归档保管,并加工制成电子档案材料,电子登记档案材料与纸质登记档案材料具有同等效力。省工商局要加强纸质档案材料管理,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电子档案材料部门共享,实现一处保管、部门互认、共享使用。 (五)推进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实行一照通用。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国统一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原发的证照(包括各地试点核发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对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按国家规定可宽延至2020年底。全省各地、各单位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四、实施范围与推进步骤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全省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分支机构)。 (一)2015年9月10日起,对新办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企业类市场主体,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的证照。 (二)2017年底前,完成对全省范围内原已登记注册且尚未换领“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市场主体换照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是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勇于担当,支持改革、推进改革。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为副总召集人,省直相关部门参加。各地政府要强化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协同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工商、质监、税务和其他相关部门,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协同配合,明确职责任务,优化工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省编办要协调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省工商局要统筹推进和具体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统一规范“三证合一”登记表格、文书材料、操作流程,升级改造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加强企业“统一代码”赋码管理,开发“三证合一”平台并将已赋码企业基本登记信息传输给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和信息联网,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共享使用统一代码信息,确保“三证合一”制度改革在本部门落地生根。省质监局还要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省统一代码数据库,接收省工商局回传的统一代码信息,并将核查无误的统一代码信息实时向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统一代码数据库推送。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快建立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统一代码信息并实现主体信用信息关联管理,为全省各级政务机关提供基于统一代码的信用信息服务。省政府法制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地方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清理、审查、修订、完善工作。省经信委要加强和完善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省电子政务中心要做好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交换平台运维管理,提供稳定高效、安全可靠的网络保障。省财政厅要提供经费保障。其他相关部门包括应用部门,负责改造相关业务系统,确保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各个行业领域或行业管理业务中全面规范使用。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水平。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方案,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严肃工作纪律,对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各地区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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