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会计准则下的税务处理差异

来源:彭怀文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15-10-11
摘要: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执行的计划经济,财税是不分家的,因此当时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是高度统一的...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执行的计划经济,财税是不分家的,因此当时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是高度统一的。

  改革开放以后,进行市场化改革,市场主体多元化,不再是清一色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国家必须进行依法管理,因此就分别有了会计法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税法等。会计与税务的分别立法,自然就带来了税务与会计的差异。

  财政部在2015年2月份宣布废除了39项会计准则制度,目前留下继续有效会计准则制度有三项:

  1、企业会计制度;

  2、小企业会计准则;

  3、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是一个过渡产物,与其配套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11.2.11废止)和《小企业会计制度》(2013.1.1废止)已经先后废止,可以预见该制度的废止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因此,本文更多以《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来分析税会差异的处理原则。

  一、税会差异所指的“税”包含那些?

  一般日常所说的税会差异的“税”主要是指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流转税的税会差异主要要来自于会计核算收入的确认原则与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产生等。最常见有增值税、消费税涉及的视同销售,营业税涉及的预收款纳税义务产生,增值税、营业税提前开具发票纳税义务提前,会计上由于按照准则判定不符合收入确认而税务上却须确认纳税义务等。

  流转税产生的税会差异相对简单。企业所得税由于本身比较复杂,与会计核算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等密切相关,所以涉及的税会差异就很复杂。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税会差异的处理原则

  (一)资产方面

  1、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采用金融资产四分类方法,对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均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持有期间利息的计提在约定付息日,不采用实际利率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规定,金融资产应在初始确认时分为四大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又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简称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某项金融资产具体应分为哪一类,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管理意图。《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息应按实际利率计算。

  二者差异对税会差异的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上就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因此不会产生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无论是公允价值变动、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利率法等都会产生税会差异。

  2、存货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3、长期股权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区分有无商业实质,也不区分对被投资企业有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均采用成本法核算,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初始计量需区分是企业合并形成还是其他方式取得,来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其中涉及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要按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在后续计量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该采用成本法;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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