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2015-11-02 为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2号)第六条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什么要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2号)第六条? 该公告第六条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应在2014年11月30日前对截止2014年10月31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转出的进项税额应报主管国税局审核确认。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予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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