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将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整体上讲,33号公告优惠涉及建设和经营等多个环节,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也还涉及公租房工程项目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提供公租房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公租房承租方等多个主体。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宁波12366热线)的咨询电话看,不同主体的政策关注点有明显差异。 建设单位:根据公租房面积确定优惠范围 最近,宁波市鄞州区“和泰雅苑”公租房项目的财税人员致电宁波12366热线,询问能否按照33号公告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3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注册信息,“和泰雅苑”属于宁波市鄞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项目内的全部建筑均为公租房,公租房建筑面积占全部建筑面积比例为100%。根据33号公告,可以全额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设单位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需要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数额。例如,某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8000平方米,配套公租房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该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每年3元。那么,该建设单位一年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8000×(2000÷18000)×3=6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享受33号公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无须申请,在纳税申报时勾选“享受”。同时,应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经营管理单位:符合条件可享多种优惠 在宁波12366热线的咨询中,公租房经营单位十分关注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笔者发现,33号公告明确的公租房经营单位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较多,包括印花税、房产税、契税、增值税等。 整体来讲,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需要注意的是,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如果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可以享受免征契税、印花税优惠。公租房租赁双方,可以不用缴纳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享受这一优惠时,需要满足“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这两个特定条件。对于所购买的住房以前是否属于公租房,33号公告未作限制。 33号公告还明确,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时,需要将经营取得的租金收入填写到增值税减免税附表中。需注意的是,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捐赠住房支出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在宁波12366咨询电话中,还有一些纳税人关注: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对应支出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3号公告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公益性捐赠,指的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外捐赠住房应视同销售(转让)住房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所得税。33号公告明确,将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纳入了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范畴,即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等政策情况下,纳税人上述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举例来说,2023年9月,某企业将几套公允价值为200万元的住房,捐赠给当地政府用作公租房,已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和捐赠事项)。假设该企业2023年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根据33号公告,该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240(2000×12%)万元,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在满足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所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200万元全部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如果捐赠方是个人,33号公告明确,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12月08日 版次:06 作者及单位:张宁 永轩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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