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岩行终字第74号 苏潮滨与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白沙分局税务行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26
摘要:苏潮滨与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白沙分局税务行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岩行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潮滨,男,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刘鹏、林伟江,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在苏潮滨向苏俊兴支付2709.25万元股权转让款,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290.75万元后,被上诉人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被诉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苏潮滨继续履行缴纳纳税义务人剩余未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作出被诉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苏潮滨继续纳税的主要认定事实依据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执复字第33号执行裁定、2011年2月24日苏俊兴与苏潮滨签订的《补充协议》及2013年6月20日苏潮滨转账给苏俊兴的《福建省人民币个人统称跨行转账专用凭证》(注明代扣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290.75万元)。被上诉人认为:(2013)闽执复字第33号执行裁定已明确裁定应由苏俊兴缴纳的税费以及未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产生的利息应纳税费和滞纳金由苏潮滨承担;《补充协议》及《福建省人民币个人统称跨行转账专用凭证》能够证明苏潮滨已按《补充协议》双方各承担50%税收的约定,代扣下苏俊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290.75万元,而苏潮滨自愿承担的剩下约50%税款属于其已扣税款,应由苏潮滨缴纳。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13)闽执复字第33号执行裁定已被(2014)闽执监字第58号执行裁定所撤销,并且其后作出的(2015)闽执复字第45号执行裁定并未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的承担主体再作出规定,故被上诉人以(2013)闽执复字第33号执行裁定作为认定苏潮滨应继续履行缴纳纳税义务人剩余未缴个人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的依据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被上诉人以苏潮滨自愿承担本案50%税款为由要求苏潮滨继续履行,但无法提供该认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本院亦未发现相关法律对此有作出规定,且上诉人苏潮滨对被上诉人的该行为也明确提出了异议,故被上诉人以《补充协议》的约定来认定苏潮滨应继续履行缴纳纳税义务人剩余未缴个人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违背前述法律规定的税收法定原则,《补充协议》的约定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成为被上诉人的执法依据。

此外,被上诉人在被诉《税务事项通知书》中要求苏潮滨缴纳因未及时缴交239.683463万元个人所得税而产生的滞纳金10.306389万元,由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对此存在争议,且被上诉人未在被诉《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滞纳金的计算方式,故被上诉人作出的前述认定依据不足。

综上,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白沙分局要求上诉人苏潮滨应继续履行缴纳纳税义务人剩余未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作出的被诉《税务事项通知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二审新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审判决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白沙分局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龙新地税通催(2014)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白沙分局负担;变更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白沙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祝才

代理审判员严丽梅

代理审判员李俊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艳玲(代)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九、财产转让所得;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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