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住宿费抵扣进项税问题

来源:税草堂 作者:刘金涛 人气: 时间:2016-04-12
摘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问:客户来公司谈业务,我公司接待发生住宿费,取得专用发票,请问上述洽谈业务客户住宿费,我公司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2020-08-24


2016年之前的回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来源:税草堂  作者: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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