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一、纳税人分类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本次营改增改革试点过程中,仍然延用了这种管理模式,以发生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为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在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征收率)、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相同。 二、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 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年应税销售额的含义 (一)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二)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 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上述公式中“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四、特殊规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销售额。 【相关知识】 一、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 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 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资格登记的有关事项,请参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18 号)有关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即可。其兼有的应税行为,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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