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股东之间相互无偿借款有无纳税义务

来源:税屋 作者:李霄羽 人气: 时间:2023-02-05
摘要:现实中,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因周转资金紧张,而向股东无偿借款,但有时股东也因个人消费急用钱也会从企业无偿借款。那么,企业与股东之间相互无偿借款有无纳税义务呢?

  现实中,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因周转资金紧张,而向股东无偿借款,但有时股东也因个人消费急用钱也会从企业无偿借款。那么,企业与股东之间相互无偿借款有无纳税义务呢?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企业无偿把资金借给股东使用,视同销售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而股东无偿把资金借给企业使用,不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从上面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范围可知,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股东使用并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如果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股东个人把钱无偿借给企业使用,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不属于上面政策规定的所得项目,且个人所得税法上又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因此,股东个人把钱无偿借给企业使用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四、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请问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股东方(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08-23

  请问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股东方(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即仅限于借款人同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之间所书立的借款合同。

  根据《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辽税政四字479号)第九条规定:《条例》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单位及个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和银行间同业拆借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凭证都不贴花。

  综上所述,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股东方(两个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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