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2016-8-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2号)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8日 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的公告》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过程中,决定全文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2号)。税人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范围。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专业机构的原则,不得对纳税人进行“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 四、涉税专业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时,应坚持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依法执业,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涉税鉴证报告格式、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审核鉴证工作。涉税专业机构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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