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现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将原第三条中“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修订为“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 将原第二十三条中“误征退税由征管部门审批,减免退税和结算退税由各税政部门审批”修订为“误征退税由征管部门审核,减免退税和结算退税由各税政部门审核”。 将原第二十六条中“退税审批部门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退库办理部门自接到退税审批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修订为“退税审核部门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退库办理部门自接到退税审核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核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 将原第二十六条之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地税机关退税审批部门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退库办理部门自接到退税审批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批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修订为“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地税机关退税审核部门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审核,退库办理部门自接到退税审核部门转来的退税审核件和纳税人的退税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办理退库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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