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代扣非居民企业增值税后,是否代扣城建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从2021年9月1日起代扣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不需要再代扣代缴城建税。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前(2021年9月1日前),依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代扣代缴城建税。
企业购买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勿忘代扣代缴城建税及附加 案情简介 近期,地税机关在应对中等风险案件中发现,某境内上市企业A在2014、2015年两年中陆续购买了境外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该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A企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代扣代缴了增值税,但是均未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该企业财务人员反映,由于疏忽,不了解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同样有代扣代缴城建税及附加的义务。地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补征城建税及附加,并加收了相应的滞纳金。 税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A企业履行了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但是疏忽了城建税及附加的代扣代缴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国税函〔2004〕420号)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因此无论是因何种经营业务代扣代缴了流转税,都负有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 随着企业境内外贸易的日益活跃,诸如此类的向境外单位购买服务的行为屡见不鲜。当提供货物、劳务的境外单位在境内既未设经营机构,也无代理人时,企业往往可能因疏忽而未全面履行自身的扣缴义务。因此企业在处理涉税事项过程中,不仅要大处着眼,更要小处细致,依法全面履行自身的纳税义务及扣缴义务。 来源:苏州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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