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附件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27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现对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等的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附件废止]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5-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现对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等的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附件废止]《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的解读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附件1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

文号

1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月度申报累计比对工作的通知

2011年8月5日

温地税规费[2011]99号

2

温州市地税局关于严格执行温州市区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

2011年11月28日

温地税计[2011]156号

3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2月28日

温地税政[2012]12号


  附件2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背景是什么?

  2015年,我局对2014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6]92号)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应确保2010年7月1日以后制定的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均以公告形式公布,否则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开展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什么?

  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在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以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未以公告形式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全文有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什么?

  本次清理的重点是:根据近年来税收改革及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调整的实际,重点清理与上述规定不相符的内容,对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等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确保我局执法依据的简洁、有效。

  四、本次清理的结果是什么?

  经过清理,宣布3件税收(费)规范性文件失效。

  五、清理会以什么形式公布?

  对于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在清理结果公告后,及时通过市政府及市地税局网站向社会刊发,以便纳税人查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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