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2019-4-8 尊敬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为做好2018年度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018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缴准备 (一)税收优惠项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3号公告,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2、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7〕12号)纳税人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每年汇算清缴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查资料。省级税务部门每年分两批将上述企业名单及其备查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企业拟纳入第一批核查的,应在4月10日前将备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除此之外均纳入第二批核查,纳税人应在6月10前将备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二)资产损失申报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纳税人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备案资料。 (四)其他报备项目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下述项目,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其他报备项目包括: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直接管理项目部的跨地区建筑企业总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年度、房地产企业经济适用房、房地产企业限价房和危改房、境外抵免、政策性搬迁、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期递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等。 (五)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1、关联申报 如纳税人在2018年度与境内或境外的关联方发生了业务往来,或者同时虽然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均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附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该套表共22张,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汇总表为必填表,其他各表主要根据关联交易开展情况选择填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关联申报。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具体界定,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2、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分为: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凡是2018年度符合准备条件的同期资料企业,请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将同期资料电子档报送至各属地分局,电子邮箱附后。 (1)主体文档: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之日起,30日后报送。 (2)本地文档:2019年7月1日起30日内报送。 (3)特殊事项文档:2019年7月1日起30日内报送。 (4)电子邮箱地址: 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税务分局:孙燕萍sunyanping@sipac.gov.cn 高端制造与国际贸易区税务分局:王秋wangqiu@sipac.gov.cn 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税务分局:王向军wxj1@sipac.gov.cn 金鸡湖中央商务区税务分局:杨燕晶yyj1@sipac.gov.cn。 四、汇算清缴申报流程 (一)申报流程 申报程序:进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jsgs.gov.cn/sso/login)→登陆→点击“我要办税”→在“我要办税”模块中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申报模块,系统显示申报税款所属期、申报状态、申报期限等信息,点击“所得税年度A申报”→点击“数据初始化”→填写相应表格→保存→提交→申报成功。 (二)扣款流程 为保证税款及时准确扣缴,建议纳税人申报成功后,确认账户有足够余额→进入“申报缴纳”→“涉税查询”→点击“缴款”按钮,以便自主发起扣款请求。 (三)修正申报数据 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发现需修正原申报数据的,如在申报期内且在当期无应缴税款或有应缴税款但未发起扣款的状态下可自行点击申报表上方“申报作废”按钮,重新申报即可。如已超过申报期或已扣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修正申报数据,请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汇缴退税 汇缴申报“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为负数的企业,需及时填报《退(抵)税申请表》、所得税季度预缴入库税单复印件、所得税年报主表,以上材料加盖公章,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汇缴退税。 五、汇算清缴纸质资料报送 (一)非汇总纳税企业 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请自行打印后留存备查。 (二)跨省汇总纳税企业: 1、总机构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分支机构应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分配表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三)境外投资企业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一)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2); (二)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六、友情提醒 1、纳税人应主动加强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的学习,了解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提高自主申报质量。 2、纳税人应在汇缴申报前仔细核对实际从事的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已预缴的税款、弥补亏损额、减免税优惠等直接影响年度汇缴申报的基本信息,确保年度汇缴申报准确性。 3、为避免集中申报可能给纳税人带来不便,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2019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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