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求《关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8-26
摘要:为避免纳税人多头跑路,多处申请办理减征手续,《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自然灾害发生地以外取得收入,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时,凭自然灾害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向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征求《关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3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9月5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871-63649322(传真)

  邮政编码:650051

  通信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31号,以下简称“政策”)等规定,现就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

  (一)纳税人取得《政策》第一条列举的不同应税项目所得,合并计算其减征税额。

  (二)减征环节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可在预扣预缴、预缴环节减征个人所得税。对符合税法规定汇算清缴情形的,在次年通过汇算清缴,补缴多减征的税款或申请退还少减征的税款。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手续,从申请当年开始减征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按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

  3.受理减征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则确定:

  (1)对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对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到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以一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作为其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减征个人所得税依据。

  5.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可委托扣缴单位办理减征手续。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

  (一)减征环节

  纳税人取得所得在预扣预缴、预缴或代扣代缴环节暂不减征个人所得税,分别在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及次年终了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征比例办理退税。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分别在遭受自然灾害次年以及第三年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情况与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情况分别确定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的减征比例。

  2.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根据核准的减征比例对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并减征上年个人所得税。取得分类所得的纳税人根据核准的减征比例在遭受自然灾害次年以及第三年每年6月30日前向分类所得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受理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为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4. 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按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其中应包括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当年或次年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5.纳税人在自然灾害发生地以外取得分类所得,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时,凭《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向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31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云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准确理解有关征管规定,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2019年5月21日,经省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印发了《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了全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确保残疾人等切实减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规范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征收管理,《公告》对相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

  1.纳税人取得《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第一条列举的不同应税项目所得,合并计算其减征税额。如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其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应当合并计算,减征税额合计不超过7000元/年。

  2.考虑到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征红利,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在预扣预缴或预缴环节减征税款。对于预扣预缴或预缴环节多减征或少减征的税款通过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享受减征优惠的起始时间为申请当年。

  4.为方便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相衔接,受理减征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5.为避免纳税人多头跑路,多处申请办理减征手续,《公告》明确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在一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征手续后,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作为其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减征个人所得税依据。

  6.考虑到纳税人实际情况,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可委托扣缴单位办理减征手续。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

  1.根据《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为准确计算纳税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避免纳税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年内大幅波动影响税务机关确定减征比例的准确性,《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所得在预扣预缴、预缴或代扣代缴环节暂不减征个人所得税,而是通过办理退税方式减征个人所得税。

  2.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方便纳税人汇算清缴时一并办理退税,将申请时间确定为遭受自然灾害次年以及第三年每年3月31日前。

  3.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受灾情况相对了解,因此受理机关确定为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当年或次年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全年应纳税额减去享受其他优惠的减免税额。

  5.为避免纳税人多头跑路,多处申请办理减征手续,《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自然灾害发生地以外取得收入,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时,凭自然灾害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向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确保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公告》施行日期拟定为2019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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