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财农税字第64号 财政部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未经批准占地追税期限问题的复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9-10-07
摘要:对1987年4月1日以前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用地手续的,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期限为准。

财政部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未经批准占地追税期限问题的复函

[89]财农税字第64号       1989-10-07

  你厅琼财税[1989]农字第117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1987年4月1日以前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用地手续的,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期限为准。

财政部

1989年10月0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