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统计数据的通知 财税[2001]172号 2001-11-01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联席[2001]4号)精神,现就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所欠税款申请豁免统计上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国联席[2001]4号文件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所欠税款应随同企业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并按有关法规进行清欠。如果企业补缴欠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表”,经当地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税务机关。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仍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由当地财政机关按上述程序上报省级财政机关。 二、各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对“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表”审核、汇总后,填报“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汇总表”,上报全军保障性企业和农场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连同“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表”一同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企业申请豁免的欠税为企业2001年6月30日前应缴未缴税款及其滞纳金。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汇总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数额,并按法规上报。 五、各地必须按上述法规在2001年11月10日之前将“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汇总表”上报全军调改办,并同时将该汇总表及“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表”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 屋附表: 1.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汇总表(略) 2.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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