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有对乙公司的其他应收款100万元,鉴于乙公司经营绩效不佳,甲公司豁免了对乙公司的债务。对此业务如何考虑? 一、会计上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豁免是基于其股东身份才会发生,该业务使乙公司单方面受益,应该按照权益性交易核算,乙公司应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税务上 税务要求股东捐赠合同约定作为资本金,另外会计上不计入收入,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进一步思考 ①股东无偿赠与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不认为是收入。税法定义的收入较为广泛,会计上,收入是来源于日常经营活动的,与所有者投入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当然这个概念是规范营业收入的范畴,对于营业外收入,因债权人原因,比如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原因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计入营业外收入。 这里的股东捐赠一般不属于会计上的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按照权益性交易核算,如果子公司作为收入核算,会计上算差错,但所得税不免。所以上文29号文中(二)的会计处理并不符合会计准则,可能税总有意如此表述,目的是堵塞税收漏洞。 ②某些情况下,表面是捐赠,但实际不属于,比如在子公司面临债务危机,进行了破产重组,股东以债权人身份参加的债权人组,与其他债权人同比例,同条件范围内的债务豁免,不属于捐赠,不按照权益性交易,按照债务重组准则核算,股东豁免债务超过一般债权人比例的部分则属于权益性交易。 ③谈的较多的是股东的捐赠,如果是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反向捐赠,涉及到现金的算现金分红,如果涉及到实物的,应该按照实物分红处理,另外,实物分红还得考虑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 ④如果捐赠采取比较隐蔽的方法,如低价向子公司转让资产,首先这在会计上和税务上都不合规的,两者都要求价格公允。转入方按照资产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进项税之和扣除应付账款作为资本公积,属于权益交易部分。 为便于理解,举例如下,甲公司将市价100万,账面价值80万的存货,以70万的价格转让给子公司乙。 对乙公司: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70 资本公积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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