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政发[2021]14号 2021-07-01 税屋提示——依据青政发[202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2023年5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创投风投中心建设,全面优化我市创投风投生态环境,加快聚集优质创投风投资源,推动我市创投风投行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 (一)大力培育创投风投市场主体。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相关主体在我市发起和参与设立创投风投机构。促进金融机构和专业规范的财富管理机构与创投风投机构紧密互动、合作发展。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创投风投机构。 (二)积极引进创投风投机构。面向国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平台作用,建立招商跟踪对接机制,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品牌机构。 (三)吸引创投风投机构落户青岛。对在我市新注册或增资,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在其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后,按照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对实缴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含按照上述政策已获得奖励金额)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创投风投机构,经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创投风投机构并且在我市有实际运营机构和常驻办公人员的,由落户地区(市)政府提供办公场所。 二、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 (四)完善创投风投与项目路演常态化对接机制。搭建多种形式、经常性的路演对接平台。支持青岛创投资本公共平台、青岛资本市场服务基地、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开展常态化的路演对接活动,鼓励各区(市)、功能区建设具有自身特色优势的项目路演平台。鼓励我市实体企业积极参加路演,吸引青岛以外项目来我市路演。建立国际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跟踪对接机制,推动资本与科研成果耦合,发现潜在市场价值,实现“创投风投+创新创业”协同互动。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开放企业和项目资源,促进与创投风投机构信息共享。支持创投风投机构加大对各科技专项、科研基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力度。鼓励引进青岛以外科研项目在我市孵化落地。 (五)加大对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辖区内非上市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六)鼓励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一定期限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创投风投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鼓励创投风投机构跟投青岛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青岛市“人才金”投资项目。 (七)激发创投风投投资市场活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指导和支持下,依法探索开展契约型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依法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及让利机制。鼓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参与天使引导基金,对投资规定范围内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 三、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八)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返投比例不少于1.1倍。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 (九)放宽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情形的企业,均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 1.直接投资我市企业的; 2.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已有企业的; 3.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4.为我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5.为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我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6.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 7.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 8.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的。 (十)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社会出资人可以按照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享受该项政策时,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如为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基金需同时满足对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60%。 (十一)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奖励力度。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市注册经营的,按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工商注册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投资我市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我市地域注册的情况。 (十二)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清算退出时,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引导基金对基金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50%给予让利,若基金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引导基金让渡相应额度的全部超额收益,其中不少于5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投资我市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引导基金可按照基金投资该项目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60%给予让利;对主投我市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基金,引导基金可按照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70%给予让利。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我市地域注册的情况。申请引导基金让利的,与本政策其他奖励条款就高享受。 (十三)进一步发挥科创母基金高科技产业培育作用。坚持青岛市科技创新母基金对标科创板的定位,加大其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力度。鼓励科创母基金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链设立细分行业子基金,同时加快直投功能,培育我市高科技产业,加快基金和项目落地。 四、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投风投 (十四)推动国有企业参与创投风投发展。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出资或发起设立创投风投机构。鼓励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内部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和创投风投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放宽新设立创投风投机构员工持股比例,员工持股和跟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拓宽创投风投募资和退出渠道 (十五)支持创投风投管理机构做优做强。探索推动我市创投风投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优做强。 (十六)推动创投风投机构募资多元化。支持创投风投机构通过债券、信托、保险资金等多渠道募资。鼓励创投风投机构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新模式。 (十七)拓宽创投风投机构退出渠道和方式。支持各类主体组建设立并购基金。鼓励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依法支持开展私募股权二级转让平台试点。探索依法合规建设基金份额转让平台。 六、建设创投风投孵化器 (十八)搭建创投风投孵化平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入市场化机构,设立创投风投孵化器,用市场化方式搭建创投风投孵化平台。 (十九)培育创投风投机构合伙人。引导带动我市企业学习和参与创投风投业务,培育本地创投风投合格投资人,壮大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队伍,促进创投风投赋能实体产业环境建设。 (二十)为创投风投机构提供募、投、管、退全链条服务。通过线下资本实战训练营、线上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立优质企业项目库。为创投风投机构投资项目提供专业投后管理服务,帮助实现多轮融资,提高融资效率。为创投风投投资项目提供市场资源、并购基金、投资人对接等服务,促进投资高效有序退出。 七、吸引和培养创投风投专业人才 (二十一)加大创投风投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通过创投风投行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投风投机构等加强创投风投专业人才培养,开展多种方式教育培训,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特别是科研人才从事创投风投。开展党政机关干部与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人才挂职交流。 (二十二)加大对创投风投高管人才奖励扶持力度。对经认定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才,按照其贡献给予奖励,可申请给予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待遇,对其在生活、创业、科技项目对接等方面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高管人才参加山东省、青岛市人才工程评选。 八、推动创投风投行业双向开放 (二十三)有序推动创投风投双向开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面向创投风投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精准招商,鼓励境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加强创新合作。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进一步畅通资金流动渠道,优化审核流程,促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到我市聚集发展。 九、形成创投风投发展合力 (二十四)统筹市、区(市)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将在我市注册的创投风投机构产生的税收市级分享部分,全部拨付创投风投机构所在区(市),由其统筹用于扶持创投风投机构发展和高端人才奖励。 (二十五)科学规划打造创投风投子平台。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利用胶东经济圈一体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机遇,探索打造区域资本联盟,实现区域内资本共享、项目共享。支持全球(青岛)创投风投中心大厦、青岛跨境基金中心等创投风投聚集区建设。 十、营造优质的市场化、法治化环境 (二十六)优化市场环境和商事流程。进一步完善创投风投机构商事登记流程,完善私募基金机构照前会商机制,畅通落户渠道。 (二十七)支持和完善市场化服务体系。支持各类创投风投平台及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对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举办的路演、专业论坛等活动,促进项目对接落地成效突出的,每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十八)优化法治化服务体系。企业登记部门与创投风投机构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规范创投风投机构市场准入,为创投风投机构落户和发展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天使投资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九)优化信用环境建设。进一步健全创投风投管理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推动实现创投风投领域信用信息全覆盖。加快建立创投风投机构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基金评审、产业扶持政策申请审核等环节中的运用。 (三十)建立监管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研究推动创投风投行业发展等重大问题。建立由金融、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安、证监、银保监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区(市)组成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重点打击以创投风投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和诈骗等行为。发挥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用,提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有效发挥第三方力量,完善数据统计及风险防控机制,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十一、说明事项 (一)本政策措施所适用的创投风投机构,要求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青岛,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二)享受我市各类扶持政策的创投风投机构,应承诺10年内不得迁出;迁出的,须退还相关扶持奖励。享受本政策措施扶持奖励的机构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奖励的,须返还已获得的扶持奖励。本政策措施规定的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各项扶持奖励,已获得扶持奖励的,须返还奖励及补贴。 (三)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2019年5月10日印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9〕11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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