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市内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涉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2021-3-30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国税发[2017]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有关规定,现就惠州市内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经营情况,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无需在经营地预缴税费,仍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税费。 原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市内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涉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市内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涉税事项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国税发[2017]137号),纳税人在市内跨县(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市国税机关自行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实现“一个主体走遍惠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惠州市税务系统所辖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经营情况,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无需在经营地预缴税费,仍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税费。原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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