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9-1 税屋提示——依据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保障性住房预增率1%,其他房地产预增率2%。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转让)商铺、车位、车库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5%。 (二)销售(转让)住房,其他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施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地税发[2008]198号)和《关于对我市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肇地税发[2005]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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