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数字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自贸委规[2021]6号 2021-6-11 各有关单位: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数字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我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数字化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片区”)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促进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结合厦门片区发展实际,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自贸委”)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数字技术应用 1.给予数字化企业资金奖励。对企业开展数字供应链管理、智慧物流仓储、智慧港口、智慧监管等数字化、信息化提升的,给予年度数字化、信息化投入12%的补助。已获得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的,在现行补助政策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入5%的奖励。上述补助和奖励不可重复适用,单家企业每年从厦门片区获得补助或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给予数字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对被政府部门列入国家、省、市、厦门片区的数字化建设重点项目,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且完成立项的,在政策期限内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LPR)的90%、80%、70%、5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单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企业建设一批数字领域示范工程。对被政府部门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应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供应链等数字应用典型案例、创新项目、优秀项目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厦门市典型案例、创新项目、优秀项目奖励的可叠加适用本条措施。 二、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4.支持企业建设贸易数字化平台、数字供应链平台、智慧物流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数字综合服务平台。对软硬件设备投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且年度服务用户数不低于20家的,按照平台软硬件设备投入的3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支持企业在厦门片区建设数字领域重点创新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对获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认定年度数字化、信息化投入金额70%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认定年度数字化、信息化投入金额50%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认定年度数字化、信息化投入金额30%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厦门市奖励的,可叠加适用本条措施。 三、支持开拓数字领域市场 6.支持企业数字化认证服务。对通过数字化技术应用与创新能力评价(CN-DETS)的企业,给予12万元评价费用补贴;对通过信息化工程与技术服务能力评价(CN-IETS)、企业研发能力评价(CN-ERDC)卓越级、一级、二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6万元评价费用补贴。对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评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评估费用补贴。 7.支持制定数字经济标准。对作为第一企业起草单位参与制定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以及供应链管理、智慧物流仓储、智慧港口、智慧监管等数字应用标准的企业,按照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已获得厦门市市级制定标准奖励的,可叠加适用本条措施。 四、附则 8.本办法适用注册地在厦门片区且税收收益归属自贸委的企业。扶持对象每年度根据本办法享受的各类奖励与补贴,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对自贸委的税收贡献。 9.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扶持年度起10年内不迁出厦门片区。违反此项规定的,须返还全部扶持资金。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10.本办法各条款与福建省、厦门市、各区、自贸委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本办法规定可叠加适用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落实。 11.本办法由自贸委负责解释,涉及特殊的重大企业及项目的扶持事项,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12.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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