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宁劳人仲委[2021]2号 2021-9-17 为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理顺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分工,提高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5号)等规定,现就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在我市蕉城区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用工的由国家、省和市级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中央、省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在市区用工的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中央、省和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驻宁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二、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本县(市、区)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除外; (二)本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本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三、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 (一)劳动者与未经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由该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外省、市用人单位在我市除市区外的县(市)用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其所在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宁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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