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7-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1、本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已办理临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承租、承包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2、对其他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比照执行; 3、对个人门前开票,属建筑安装的,比照执行;属其他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按实征收;4、对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除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评估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外)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比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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