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7-05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现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未提供评估价格,也未提供购房发票的,确实需要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延续《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的政策规定。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