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各部门驻外地公司机构出具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证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89]财法017号 1989-04-0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一、国务院各部门驻外地公司(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为主投资的联营公司,下同)及设在外地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指公司资金全部由总公司投入或由分、子公司用留用资金投入的,下同),必须持国务院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批准保留的文件,按《关于财政部门对公司出具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审定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填报《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审定情况表》,据以申报办理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的证明。 二、国务院各部门驻外地公司及设在外地的全资子公司和以法人登记注册的分公司,其实有资金的证明,授权财政部派设地方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抄报财政部备案。 三、国务院各部门设在外地但未登记为法人的分公司,其资产经财政部派设地方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核后报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报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按《关于财政部门对公司出具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审定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向财政部申报办理出具财务脱钩、挂钩和实有资金的证明。 财政部 1989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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