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个[1997]6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3-31
摘要: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或广告发布者在向其支付所得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1997]69号             1997-03-3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或广告发布者在向其支付所得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制作单位在广告设计、制作过程中向提供名义、形象、劳务的个人支付的所得,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要据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按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的,应同时将合同(协议)副本一并报送。

  三、广告制作单位、广告经营者能够如实提供个人在设计、制作过程中通过提供名义、形象、劳务取得的所得,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查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否则可在广告主所支付广告费全额的6%以内实行附征,由广告制作单位、广告经营者代扣代缴。

  四、广告发布者在为客户发布广告过程中向经办人员支付所得的同时,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广告发布者能够如实提供经办人员名单及其所得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实行查实征收。否则可在向客户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全额的3%以内附征其个人所得税,由广告发布者代扣代缴。

  五、广告制作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向客户开具发票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广告专用发票,否则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六、为加强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省局决定在四月份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进行重点检查清理。对偷税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惩处,对典型安全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曝光。检查清理情况请六月底前报省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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