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315号 2004-04-09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4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向出口企业进行布置。出口企业将2004年3月31日前纸质单证齐全的2003年度退免税单证(除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及外部信息以外)报送至主管退税部门(应与单证信息全部齐全的退免税申报分别装订);要逐户逐单进行审核并做好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对出口企业由于没有电子信息不能申报退税问题,要积极帮助企业进行解决;近日总局已下达我市解决2003年以前陈欠部分的退税计划,对已审核通过的退税要及时上报市局,对市局批复的退税要及时办理退税。 二、各局应将出口企业没有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发函未回函以及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理出口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或核对不符的退税申请,在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其应退(免)税款列入清算表附件3“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栏。 三、请各局于2004年4月16日前,将《出口企业2003年度清算单证、信息不齐情况统计表》连同其他清算报表一并上报市局。 四、《出口企业2003年度清算单证、信息不齐情况统计表》各明细项目的统计见表一至表八。《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上报数据格式见京国税函[2002]650号附件五,上报前必须通过"出口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查系统"(简称Eis系统)检查合格。请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统计并于4月20日前上报。 附件: 表一、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无纸介核销单情况统计表 表二、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无纸介代理出口证明情况统计表 表三、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发函未回函情况统计表 表四、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2002年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 表五、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2003年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 表六、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无核销单信息情况统计表 表七、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无代理出口证明信息情况统计表 表八、出口企业2003年度退税清算无专用发票比对信息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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