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5]83号 1995-04-24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流函发[1995]2号)下发后,根据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一九九五年度,对私营企业从事粮食、食用植物油批发业务的,暂免征收增值税;个体工商业户从事粮食、食用植物油批发业务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所得税。对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的业务收入,仍按原规定征税。 二、对批发兼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的业户,财务上能划分清楚的,分别按批发、零售业务处理;对批发与零售业务划分不清的,按零售业务处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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