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5]22号 1995-02-21 税屋提示——
1.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1995年1月1日以前中标的项目,根据《通知》要求应在3月底以前报税务机关备案,现考虑文件下达较迟,中标项目的企业可在95年4月底前中标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凡中标产品增值税的减免、退税,均按国家税务局国税流字[1989]37号文的规定办理。审核审批程序应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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