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150号 1998-08-0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国家税法、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缓缴税款的审批管理,不得擅自超越权限或随意扩大期限审批缓缴税款,以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市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暂由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申请并经批准延期缴纳一次,又需再次延期缴纳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表式附后),并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注意见后,连同年度内纳税人上一次报批的、有签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一并逐级上报省局批准。 四、省局委托各地征收的省级税收的税款缓缴审批权限,仍按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省级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办发[1996]61号)规定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8]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 1998年08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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